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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訂指導原則 今年起勞工有颱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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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1日電)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表示,將於今年颱風來臨前訂定行政指導原則,當發生天然災害時,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區域有任一縣市停止上班,勞工可不上班,雇主不可視為曠工。

政府宣布颱風天停止上班時,公務員可放有薪假;但現行規定,勞工必須發生天然災害無法出勤時,才能不上班,而且勞工有舉證責任。但有時政府宣布停班後卻無風無雨,勞資因而有不同見解,勞工團體多年來也為此向勞委會抗議。

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表示,研擬中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草案)」適用於颱風、洪水、地震等天然災害,免除勞工額外舉證責任。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長黃維琛表示,只要居住地、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或工作地轄區內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可以不上班,雇主不可要求勞工請事假、補上班或扣全勤,也不可視為曠工或遲到。例如,勞工住在桃園縣,上班地點在台北市,上下班一定會經過台北縣,只要3個縣市有任1個停班,勞工即可不上班。

事業單位可能因業務需要有部分部門員工仍必須在颱風天上班,勞資可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但如果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還是必須停止工作。

至於勞工放颱風假是否給薪,由於勞資團體意見不同,勞委會目前研擬三案送交主委王如玄裁決。預計今年第一個颱風來臨前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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