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1日訊】2009年6月9日,現住杭州市餘杭區喬司鎮三角村13組4號的徐傳松收到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驚得目瞪口呆。(徐傳鬆手機:13957138958)
徐傳松並沒有在江乾區法院打過民事官司,也沒有收到該法院開庭的通知,不知為什麼該法院會無端作出民事判決呢?
2009年5月24日,徐傳松因不服地方政府的強遷通知,向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江乾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顯然是犯了極其低級的司法錯誤,如同法盲:
首先,如果要作出判決,必須在公開開庭以後。但本案未經公開開庭,就作出判決,屬於枉法裁判;
其次,即使是判決,也只能是行政判決,而不是民事判決。江乾區法院犯了張冠李戴的邏輯錯誤;
第三,名為「判決」;而內容為「裁定」。 江乾法院不能自圓其說。
第四,法律規定,不服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而江乾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卻是10天。
第五,江乾區法院弄不清「民事判決」與「行政裁定」的區別已屬荒唐,而認定「本案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更屬荒唐。被告杭州市江乾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和被告江乾區九堡鎮重點工程拆遷工作指揮部,於2007年12月23日共同作出《通告》要對徐傳松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是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二被告《通知》中有「保護性騰空」詞語,但將「強遷」說成「保護性騰空」,這不過是暴力加謊言的偽善體現而已。而江乾區法院硬性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要麼是法盲;要麼是故意顛倒黑白、自說自話。
附: 原告徐傳松行政起訴狀
原告 徐傳松,男,漢族,1946年12月4日,農民,住杭州市餘杭區喬司鎮三角村13組4號
被告 杭州市江乾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
被告 江乾區九堡鎮重點工程拆遷工作指揮部。
訴訟請求
依法確認被告杭州市江乾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和被告江乾區九堡鎮重點工程拆遷工作指揮部於2007年12月23日共同作出的《通告》違法。
事實與理由
被告杭州市江乾區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指揮部和被告江乾區九堡鎮重點工程拆遷工作指揮部於2007年12月23日共同作出《通告》,決定於2007年12月23日對原告房屋實施保護性騰空並拆除房屋。
二被告作出有關拆除原告房屋的《通告》系越權行為;《通知》認定原告態度惡劣,系捏造事實,倒是二被告《通知》中的「保護性騰空」,何等偽善、荒唐和惡劣!且該《通告》無法律依據;2007年12月23日作出通知,決定次日拆除房屋,也未告知救濟途徑,屬於程序違法。
此致
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
原告 徐傳松
2009.5.24(//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