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通過 無照農林場2年內仍可營業
【大紀元6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0日電)台灣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讓尚未依法申請到觀光遊樂業執照的農場或林場業者,期限展延至民國100年。
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1條文規定,經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現行條文規定的申請期限,是今年3月21日。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蕭景田等人,考量業者必須備齊事業計畫、土地證明、地籍圖謄本等文件,自96年3月21日修正後2年內,未必能順利備齊申請文件;若無法完成申請程序,恐打擊觀光遊樂業者經營,因此提案修正將原本的2年期限延長為4年,交通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
由於目前仍有部分農場、林場未申請到執照,本條文若三讀修正,這些業者至遲須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才能繼續營業。
國民黨籍立委林明溱等人,也提出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提供民宿產業優惠貸款及旅館民宿違規案件裁罰改由中央實施;但經討論,交通部觀光局與多數立委表示應維持現行條文,最後不予修正。
另外,國民黨籍立委江連福質詢時表示,交通部觀光局花錢向網路搜尋引擎購買關鍵字,有些文字重複性太高,例如台北101、台北101大樓、台北101大廈等,但另一方面,沒有買「中華民國」4個字,行銷台灣同時卻忘記行銷國家的名字。
觀光局長賴瑟珍表示,起初認為國際間都說是來台灣旅行,所以沒買「中華民國」關鍵字;但現在會來修改,加購「中華民國」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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