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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迴轉找違規車 有視差…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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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吳姓騎士闖紅燈受罰,認為警員、替代役指稱違規地點,和罰單記載地點均不同,請法院幫她討回公道,法官調查案發地點車流量大,員警發現有人違規,警車180度回轉取締,不無可能看錯人,裁定不罰。

去年8月19日晚,吳女騎機車行經高市後昌路590巷路口闖紅燈,被巡邏警車發現迴轉告發,裁罰1800元,但吳女否認闖紅燈,並指遭攔查時,員警聲稱她在「後昌路195號」違規,然同行的替代役男卻說在「中油門口」,罰單上又記載違規地點在「後昌路與後昌路590巷交岔路口」,前後所述不一,她無法信服。

法官調查,當時該路段人車鼎沸,且吳車行駛速度不慢,而王員又因須在路口將警車迴轉180度而分心他顧,故其於將警車迴轉後,是否能正確找到已遠去的闖紅燈機車,實非無疑。

又查,案發現場沒有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足以證明吳車闖紅燈,不能僅以王員證詞,逕行認定她有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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