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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受害者 可申請國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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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項程鎮、林嘉琪/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性侵被害人未來可向政府申請補償,補償金額最高為一百萬元及精神慰撫金四十萬元,婦女團體認為這對於曾經受創的受害者是「遲來的正義」,確有必要。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保障的對象,原只包括因犯罪致死、重傷者,此次修法則是將性侵被害人納入保障範圍。

但本法也訂定「兩小無猜條款」及「性交易條款」,對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及少年,因其心智未成熟,若是與他人出於兩情相悅或有交易性質而性交或猥褻,將有道德風險,排除其適用,不予補償。

道德考量 另訂兩排除條款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初審時表示,許多犯罪被害人因其心靈創傷難以撫平,他日反成犯罪加害人,若能協助被害人走出陰影,對預防犯罪也有幫助,先進國家皆特別對性侵被害人給予經濟照顧。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遭受性侵的受害者身心受創,常引發嚴重的創傷後症候群,有時長達一生都在接受治療,「身體的傷痕好了,心理的創傷卻一直都在」。受害者常常要花費很多醫療與心理輔導等費用,政府先出面賠償,一定可以幫助受害者。

國家先墊 再向加害人追償

法務部保護司長郭文東指出,被害人或家屬申請補償金獲准後,先由國家代墊補償金給被害人或家屬,避免被害人或家屬一時找不到加害人,求償無門,但事後國家會由地檢署代為提起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追償,目前追回金額約一億一千九百五十萬元,追回率約十一%。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本案施行後,預估經費約須十八億五千九百六十八萬元。

求償程序方面,郭文東說,性侵被害人或家屬只要在知道被害後兩年內,或案發起五年內提出申請,就有機會獲得補償。但並非所有性侵被害人及家屬都可獲償,法律還特設「兩小無猜條款」及「性交易條款」,這兩種情形也無法受償,但遭配偶性侵害者可求償,法律並未排除申請權。

此外,家暴問題漸受重視,外籍配偶和外籍勞工在台灣的人數漸增,衍生許多人口販運以及侵害勞工人權等問題,修正案也將兒童、少年、外籍配偶及外籍勞工,納入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等犯罪的被害人。

紀惠容說,人口販運犯罪受害者的情況很慘,他們來到一個陌生國家,遇到惡質仲介,不得不支付一大筆錢,卻又失去自由、喪失財產,也面臨安全疑慮,要求補償是應該的。

不溯既往 案發五年內申請

黃世銘指出,本法不溯及既往,因此華岡之狼受害人或疑遭台北地檢署法警性侵害的義務勞動男當事人等前例依法都不能求償;但郭文東表示,雖然以前的被害人不能申請補償,但還是可以依本法申請保護,保護內容包括訴訟扶助和心理輔導,目前依本法獲得保護服務者,截至去年底已有二十三萬五千九百零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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