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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
【大紀元5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昨天表示,勞工支領符合規定標準的加班費,以及依勞退新制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免納所得稅。若誤計入薪資所得,可要求辦理更正,以免多繳稅;而且,過去五年核課期限內因此多繳的稅,可以申請退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說明,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若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且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可免納所得稅。
此外,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放假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金額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計算,也可免納所得稅。
許春安並指出,勞工依勞退新制在每月薪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也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同樣免納所得稅。
許春安說,近來有民眾反映,收到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時,發現公司誤將免稅加班費或員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計入「給付總額」;若有這樣的情況,可請公司儘速辦理扣繳憑單更正,如果公司不願意更正,則可向國稅局反映,國稅局查明後會要求公司更正。
許春安表示,綜所稅核課期間是5年,民眾若發現過去5年內,因免稅加班費或自願提繳退休金計入薪資所得,而多繳了稅,可以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