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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符規定加班費免納稅 誤計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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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 6日電)進入報稅季節,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勞工平日加班支領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且金額符規定標準,可免納所得稅;如公司誤計入薪資,可辦理更正。

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表示,依照規定,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且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6 小時的加班費用,則納入薪資。

另外,勞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的放假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也免納所得稅。

如果納稅人發現公司誤將加班費計入薪資所得,許春安指出,可要求公司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並可追溯5年內的核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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