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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 6日電)學者今天在立法院討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公聽會中表示,法案中所定義公共建設項目應重新釐清,避免不必要的建設,有關開放中國大陸資金參與,則應在契約中做好規範。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舉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法公聽會,邀請政府官員、學者專家及民間社團等代表討論修正促參法。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陳愛娥指出,現行條文中列舉公共建設項目,是否全部符合促參法初衷是有疑義的,應該是國家有責任做的公共建設,因為財力、技術不足或希望納入民間意見,才適用促參法。
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說,條文中將「公眾使用」稱為公共建設,已是最大放寬尺度,應思考什麼是必要的公共建設;政府舉債將近上限,就放寬促參法,國家對人民的責任何在?
有關開放陸資參與台灣公共建設引起疑慮,陳愛娥說,很多人忘了現在是全球化社會,沒有陸資、外資問題,商人進來就是要賺錢,BOT(興建、營運、移轉)案中,較有問題的是營運部分,應在投資契約及招商文件中規範。
台灣經濟研究院BOT研究中心主任黃崇哲表示,外資進來改善台灣基礎建設,長期而言是好事,應該擴大陸資、外資參與台灣公共建設,但應好好規範契約,例如管轄法院等問題,且外資不能影響政策。
許多與會者也對開放鄉鎮市公所納入促參法有疑慮,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楊基振就認為鄉鎮公所人力短缺、專業背景也不足,若要納入促參法,應予專業訓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范良銹回應說,促參案有很多是公共服務性,不一定民間參與就不好,例如台北101大樓,成為台灣的國際地標,政府沒有花錢。過去促參案有人謀不臧的情形,將來會在評估可行性時更嚴謹,也會在細則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