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3日電)行政院金管會研擬修正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明定銀行應指定一隸屬於總經理的總行管理單位,負責遵守法令主管制度規劃、管理及執行。
草案並規定,總稽核、稽核單位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不得兼任遵守法令主管;修正草案給予銀行配合規定調整組織架構的時間,調整期間為6個月。
金管會指出,這項規定將銀行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職權、運作功能明確區分,避免彼此兼任,造成功能及地位混淆,以利強化銀行落實遵守法令制度。
此外,為強化內部稽核人員職責及避免利益衝突,修正草案明定,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時,不得有因職務上的廢弛,損及公司或利害人關係權益等情事。
修正草案同時規定,銀行辦理一般查核,內部稽核報告揭露內容包括董事會議事運作管理,以落實公司治理。
修正草案並規定銀行對子公司應有相關查核管理機制,銀行應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內部稽核執行情形,在年度稽核計畫中訂定對子公司查核計畫。
銀行的子公司應向銀行呈報董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等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的子公司,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陳報,由銀行審核並督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