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律師何以成為鄧玉嬌案的焦點
【大紀元5月28日訊】鄧玉嬌案進展至今,漸漸浮現出一些我們似曾相識的軌跡。此前的楊佳案、黃靜案所暴露的法律困境,皆在鄧玉嬌案中不幸重現。
為什麼此案爆發後不久,鄧玉嬌就被送往精神病院?顯然,殺手為病人、瘋子,毫無理性可言,應被打入另冊。精神病在此扮演了公權力的遮羞布的角色。
另一方面,如果鄧玉嬌為精神病,那麼她就喪失了聘請、委託律師的權利,而由其監護人代行。通過對其監護人——鄧玉嬌的母親張樹梅——的控制,就可以控制鄧玉嬌的辯護律師的選擇和行動。所以,我們看到,張樹梅先是委託了來自北京的夏霖、夏楠兩位律師,他們隨即展開了深入而有效的調查,可沒過幾天,政府新聞發言人便代張樹梅發佈聲明,宣佈解除與兩位夏律師的委託關係。
這與楊佳案多麼相似。楊佳案發,其母王靜梅即告失蹤,據稱被關押於精神病院。弔詭的是,一審辯護律師的委託權正來自王靜梅的授予。這無疑是司法史上的一大醜聞。
被剝奪了辯護權的兩位夏律師如果還想代理鄧玉嬌案,只有一條路徑可行:會見被羈押的鄧玉嬌,請求她本人作出意思表示。不過,誰能保證有人不從中作梗?
回頭說另一個問題。鄧玉嬌案的關鍵證物,在前兩日「離奇被毀」,與當年的黃靜案一樣。試問,如果辯護律師擁有獨立的調查取證權,關鍵證物能否避免「被毀」的命運?
「調查取證難」一直是困擾中國律師的至大難題。新《律師法》生效以前,律師在偵查階段連辯護人都不算,更別提調查收集證據。新《律師法》抹滅了偵查階段與審查起訴階段的隔閡,但其第35條規定依然語焉不詳:「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最後一款所規範的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權,要落實下來,則需「雙重許可」。就鄧玉嬌案而論,第一,需要保管關鍵證物的張樹梅許可;第二,需要當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第一點還好說。第二點無疑是懸在律師頭頂的達摩克里斯之劍,隨時都可能傷及自身。二者不能齊備,即便取出證物,仍可被視為偽證。有哪個律師願意冒偽證罪的風險來踐行這項權利?如此,所謂「自行調查取證」,不過是畫餅充飢,為新《律師法》塗抹一絲反諷的色彩而已。
可以說,鄧玉嬌案是中國司法改革的試金石,它折射出了太多的司法病毒。律師能成為其中一大焦點,一面是因為律師制度的不夠完善,律師的正當權利被限制於紙上談兵,無法從冠冕堂皇的法典走向形而下的地面;另一面,可從反向上理解,律師如此被重視,被公權力極力打壓,恰恰能證實律師在推動法治與正義的征途之上所發揮的越來越關鍵的作用。
來源:珠江晚報(//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