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母親聲明與律師解除委託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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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訊】昨晚十一時許,我習慣性地把手機調成了靜音後上床休息。凌晨一時三十分,忘了調靜音的小靈通突然把我從睡夢中驚醒,一看來電號碼全是「*」,我沒有接聽馬上關了機。

早上五時三十分醒來,我發現手機有短信。這是網友在湊晨二時多發來的,他在短信中說「鄧玉嬌案件有變,鄧玉嬌的媽媽與律師解除合同,當地政府說強姦子無虛有,你看一個恩施新聞網報導」。

我登陸長江巴東網//www.cjbd.com.cn/後,看到了「鄧玉嬌強姦事實子虛烏有,鄧母聲明與律師解除委託」的新聞。這篇報導稱「公安機關證實不存在鄧玉嬌被強姦的事實」、「鄧玉嬌母親張樹梅聲明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公安機關認定,涉案『第三人』鄧中佳沒有違法行為」。

看了這個新聞報導,我並沒有感到驚訝。這些年來,敏感案件不都是這樣嗎?與政府部門相關的周老虎案件,不是由家屬聘請律師;公安機關相關的楊佳案更是如此,與檢察院有關的央視記者案還是如此。

鄧玉嬌案件的案情,與周老虎案件相比要簡單,與楊佳案比較更簡單,與央視記者案相較同樣簡單。那我們就要質問了,到底是誰把簡單的案情複雜化了?是鄧玉嬌本人嗎?還是她的親屬呢?是死者小官吏身份?抑或是公安機關呢?或者是被巴東縣人民政府指責散佈虛假情況的兩個律師?

鄧玉嬌在案發的第二天,就突發「精神病」被送到了醫院治療,她不可能將案情複雜化;她的親屬都是普通之輩,也無能力把案件複雜化。死者雖然是小官吏,可他死後不能說話了,同樣不可能把案情複雜化。

律師會見鄧玉嬌後「散佈」強姦之說,案件似乎是複雜化了。但遭強姦的說法,是鄧玉嬌對律師說的。在律師會見之前,鄧玉嬌案件已經是迷霧重重了。看來把案件複雜化,並不是律師之過吧?

辦案的公安機關,三次發佈案情通報,關鍵之處的說法前後不一致,難道是他們把簡單的案件複雜化了?為何說法會前後不一呢?是不是開始辦案時並不認真,導致第一次和二次發佈的案情有誤?案發一週了,在遭到社會廣泛質疑後,才發現第一次與第二次說法有誤,需要更正予以第三次重新發佈?如此這般的「折騰」,民眾怎麼可能不質疑呢?

按照公安機關的說法,鄧玉嬌「故意殺人」案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是的,這確實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但鄧貴大之死折射出當地的問題並不「普通」。一個鄉政府的工作人員,出入休閒場所要求女孩子提供「異性洗浴服務」(按公安機關的說法),在遭到拒絕後竟然以錢打人想強迫人家服務,鄧貴大的頭腦中哪有什麼黨性(他還是黨員)?那有什麼道德廉恥之心?真不知當地黨委和政府是如何用「三個代表」來教育他們的。

拿出四千元錢要求「異性洗浴」服務,只有我們的公安機關才會相信,鄧貴大等人只是為了要「洗浴」服務。這件當代「皇帝的新衣」,也只能騙騙三歲小孩子。

鄧貴大死於「異性洗浴服務」,死於年輕女孩子之手,其實也是十分不幸的,我還是心存幾分同情。

設想一下,如果鄧貴大官職再大一些,手中的權再大一點,至於用「異性洗浴」來滿足慾望嗎?那些手握實權貪官們,有幾個人不是靠情婦和二奶來滿足性慾呢?既使想嚐試諸如「異性洗浴」之鮮,那也不用自己出面掏腰包。不幸的是,鄧貴大只是小官吏,手中的權力只夠喝點弄幾個小錢,要滿足慾望只能來個「異性洗浴」。處在什麼階層,享受什麼待遇,鄧貴大心中自然明白,他是不可能奢望與大官人想比的。

鄧貴大也許做夢都沒有想到,這麼多貪財好色官員沒有事,自己為了滿足「異性洗浴」竟然還丟了命。如果他在天有靈,也會感到痛恨吧?

鄧貴大是因鄧玉嬌而死,但透過現象看本質,其實他是死於官場腐敗之風。上樑不正,下樑必歪,這難道不是現實的寫照嗎?

鄧玉嬌案是一起簡單的案件,巴東縣公安機關明確表態將嚴格依法辦案,巴東縣人民政府也作了同樣的承諾。希望人民公安和人民政府能夠說到做到,遵守自己的諾言,切莫因鄧玉嬌案而失去公信力。

如今鄧玉嬌母親以「受委託律師未履行好職責,沒有對委託人提供實質上的法律幫助,偏離了委託的方向」為由,解除了與兩位北京律師的委託關係,這是不是出自張樹梅的本意,還是受到了什麼壓力,我們不得而知也不想去探究。一個不懂法律的婦女,以為殺人了就要償命(既使故意殺人罪成立,僅憑死者有過錯,也不可能判死刑),為了能救鄧玉嬌之命,她做出任何的舉動,這都是可以理解。她不用擔心的是,該聘請什麼律師,人家自然會替她考慮。

不知兩位夏律師會見鄧玉嬌時,有沒有要求鄧玉嬌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名,如果鄧玉嬌已經簽字同意聘請兩位夏律師,在她的精神狀況沒有作出司法鑑定前,鄧玉嬌本人的授權是有效的。除非張樹梅解除與律師的委託,經過了鄧玉嬌的同意;除非經過司法鑑定,認定鄧玉嬌精神狀況有問題,她是無民事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不能由其本人委託律師。否則,張樹梅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並不能限制鄧玉嬌自己聘請的律師。上海襲警案中,不是因為楊佳堅持要母親聘請的律師,到了二審時無人替他找母親了,又堅持要自己聘請律師(其實還是由司法機關指定)而拒絕其父聘請的律師嗎?

但我以為,不論哪個地方的律師接受這起令世人關注的案件,相信他會依照《律師法》規定來履行辯護之職,依法維護鄧玉嬌的合法權益。如果敢背道而弛,必將遭到世人的唾棄。
昨晚十一時許,我習慣性地把手機調成了靜音後上床休息。凌晨一時三十分,忘了調靜音的小靈通突然把我從睡夢中驚醒,一看來電號碼全是「*」,我沒有接聽馬上關了機。

早上五時三十分醒來,我發現手機有短信。這是網友在湊晨二時多發來的,他在短信中說「鄧玉嬌案件有變,鄧玉嬌的媽媽與律師解除合同,當地政府說強姦子無虛有,你看一個恩施新聞網報導」。

我登陸長江巴東網//www.cjbd.com.cn/後,看到了「鄧玉嬌強姦事實子虛烏有,鄧母聲明與律師解除委託」的新聞。這篇報導稱「公安機關證實不存在鄧玉嬌被強姦的事實」、「鄧玉嬌母親張樹梅聲明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公安機關認定,涉案『第三人』鄧中佳沒有違法行為」。

看了這個新聞報導,我並沒有感到驚訝。這些年來,敏感案件不都是這樣嗎?與政府部門相關的周老虎案件,不是由家屬聘請律師;公安機關相關的楊佳案更是如此,與檢察院有關的央視記者案還是如此。

鄧玉嬌案件的案情,與周老虎案件相比要簡單,與楊佳案比較更簡單,與央視記者案相較同樣簡單。那我們就要質問了,到底是誰把簡單的案情複雜化了?是鄧玉嬌本人嗎?還是她的親屬呢?是死者小官吏身份?抑或是公安機關呢?或者是被巴東縣人民政府指責散佈虛假情況的兩個律師?

鄧玉嬌在案發的第二天,就突發「精神病」被送到了醫院治療,她不可能將案情複雜化;她的親屬都是普通之輩,也無能力把案件複雜化。死者雖然是小官吏,可他死後不能說話了,同樣不可能把案情複雜化。

律師會見鄧玉嬌後「散佈」強姦之說,案件似乎是複雜化了。但遭強姦的說法,是鄧玉嬌對律師說的。在律師會見之前,鄧玉嬌案件已經是迷霧重重了。看來把案件複雜化,並不是律師之過吧?

辦案的公安機關,三次發佈案情通報,關鍵之處的說法前後不一致,難道是他們把簡單的案件複雜化了?為何說法會前後不一呢?是不是開始辦案時並不認真,導致第一次和二次發佈的案情有誤?案發一週了,在遭到社會廣泛質疑後,才發現第一次與第二次說法有誤,需要更正予以第三次重新發佈?如此這般的「折騰」,民眾怎麼可能不質疑呢?

按照公安機關的說法,鄧玉嬌「故意殺人」案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是的,這確實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但鄧貴大之死折射出當地的問題並不「普通」。一個鄉政府的工作人員,出入休閒場所要求女孩子提供「異性洗浴服務」(按公安機關的說法),在遭到拒絕後竟然以錢打人想強迫人家服務,鄧貴大的頭腦中哪有什麼黨性(他還是黨員)?那有什麼道德廉恥之心?真不知當地黨委和政府是如何用「三個代表」來教育他們的。

拿出四千元錢要求「異性洗浴」服務,只有我們的公安機關才會相信,鄧貴大等人只是為了要「洗浴」服務。這件當代「皇帝的新衣」,也只能騙騙三歲小孩子。

鄧貴大死於「異性洗浴服務」,死於年輕女孩子之手,其實也是十分不幸的,我還是心存幾分同情。

設想一下,如果鄧貴大官職再大一些,手中的權再大一點,至於用「異性洗浴」來滿足慾望嗎?那些手握實權貪官們,有幾個人不是靠情婦和二奶來滿足性慾呢?既使想嚐試諸如「異性洗浴」之鮮,那也不用自己出面掏腰包。不幸的是,鄧貴大只是小官吏,手中的權力只夠喝點弄幾個小錢,要滿足慾望只能來個「異性洗浴」。處在什麼階層,享受什麼待遇,鄧貴大心中自然明白,他是不可能奢望與大官人想比的。

鄧貴大也許做夢都沒有想到,這麼多貪財好色官員沒有事,自己為了滿足「異性洗浴」竟然還丟了命。如果他在天有靈,也會感到痛恨吧?

鄧貴大是因鄧玉嬌而死,但透過現象看本質,其實他是死於官場腐敗之風。上樑不正,下樑必歪,這難道不是現實的寫照嗎?

鄧玉嬌案是一起簡單的案件,巴東縣公安機關明確表態將嚴格依法辦案,巴東縣人民政府也作了同樣的承諾。希望人民公安和人民政府能夠說到做到,遵守自己的諾言,切莫因鄧玉嬌案而失去公信力。

如今鄧玉嬌母親以「受委託律師未履行好職責,沒有對委託人提供實質上的法律幫助,偏離了委託的方向」為由,解除了與兩位北京律師的委託關係,這是不是出自張樹梅的本意,還是受到了什麼壓力,我們不得而知也不想去探究。一個不懂法律的婦女,以為殺人了就要償命(既使故意殺人罪成立,僅憑死者有過錯,也不可能判死刑),為了能救鄧玉嬌之命,她做出任何的舉動,這都是可以理解。她不用擔心的是,該聘請什麼律師,人家自然會替她考慮。

不知兩位夏律師會見鄧玉嬌時,有沒有要求鄧玉嬌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名,如果鄧玉嬌已經簽字同意聘請兩位夏律師,在她的精神狀況沒有作出司法鑑定前,鄧玉嬌本人的授權是有效的。除非張樹梅解除與律師的委託,經過了鄧玉嬌的同意;除非經過司法鑑定,認定鄧玉嬌精神狀況有問題,她是無民事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不能由其本人委託律師。否則,張樹梅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並不能限制鄧玉嬌自己聘請的律師。上海襲警案中,不是因為楊佳堅持要母親聘請的律師,到了二審時無人替他找母親了,又堅持要自己聘請律師(其實還是由司法機關指定)而拒絕其父聘請的律師嗎?

但我以為,不論哪個地方的律師接受這起令世人關注的案件,相信他會依照《律師法》規定來履行辯護之職,依法維護鄧玉嬌的合法權益。如果敢背道而弛,必將遭到世人的唾棄。

(轉載劉曉原博客)(//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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