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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交部依法設立國營機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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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20日電)立法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聯席審查,通過「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部分條文,交通部依法設立機場公司,設董事會,可審議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交通部提出草案說明表示,為提升機場經營效率及競爭力,使航空站從行政機關轉為事業機構,並導入企業化精神,國際機場資產應維持國有,使機場公司得以企業化方式經營,政府部門則藉由董事及監察人等公股代表監督。

委員會下午修正通過機場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13到15人,置監察人3到5人,且將機場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審議納入董事會職權,並報交通部核定。

此外,草案原規定機場公司得進用外國人士擔任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人物,且不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委員會也決定刪除。

至於機場公司成立時得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投資,且不受預算法部分條文限制的相關條文,則暫予保留,明天會議繼續審查。

會議中,針對機場公司成立時得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資產投資、且不受預算法部分條文限制,多名立委質疑預算可規避立法院監督、或排擠基金其他用途。

交通部長毛治國說,機場公司成立的時間點上,要把基金資產移撥給公司,可能會錯過立法院預算審查時程,而公司基於時效性要成立,就先經行政院核定,讓機場公司適時成立,次年就會回復常態。

他表示,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並沒有額外支出,而是把資產劃歸到公司做資本額,公司盈餘有一部分仍會提撥到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不會影響其他機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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