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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協商運彩條例 彩金銷管盈餘比例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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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0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有初步共識,運彩獎金支出上限為銷售總金額77%,銷管費用上限為13%,盈餘的90%專供發展體育運動,10%撥入公益彩券盈餘。

協商條文也有但書,當虛擬通路銷售量達售出運彩總額50%時,銷管費用上限為銷售總金額10%,而盈餘的90%雖專供發展體育運動,但不得充抵政府預算編列的體育經費。

未來運彩發行機構或經銷商,應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且通過發行機構舉辦的測驗取得證照。經銷商雇用4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1人。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投注標的賽事公平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要處罰。擁有球隊經營權的法人團體及所屬相關人員,應主動配合檢警機關調查上述行為,若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處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究竟應以運動專業機構、銀行、國家專業機構或基金會擔任運彩發行機構,朝野立委沒有共識,仍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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