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楊國文、許國楨、徐夏蓮/綜合報導〕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兩天有一場罕見的「街頭大戰」!
檢方前天向院方聲押充當職業人頭的街友,法官則裁定被告「限制住居」在平日棲身的「人行道」,檢方大呼不可思議,昨天立即提出抗告,甚至直接在抗告書上批評,如此裁定,無異是以公權力為地方政府製造社會問題。
被通緝到案 檢聲押禁見
這起「將被告限制住居在街頭」的司法首例,起因是台北地檢署偵辦一起逃漏稅案,發現在台中出沒的五十一歲街友吳清源,九十五年間被綽號阿德和阿義的男子找來,充當台北市「樺源鑫實業」以及台中市「聖源興企業」兩家紙上公司的負責人,這兩家公司,不到半年已開立三億五千多萬元的不實發票,協助漢格林等二十家公司逃漏稅近一千八百萬元,另跳票達一億七千多萬元。
吳清源前天被通緝到案,他供稱,以騎樓為家已長達七、八年,平日缺錢就四處打零工,也因此認識「老闆」,將他的身分證拿去當人頭運用,老闆每星期給他八百元做代價,但僅拿了七個月就斷掉了。
傳票該寄哪 他說睡騎樓
檢方為揪出他背後的集團,訊後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及公司法等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院法官張文俊開庭,訊問被告以後傳票寄哪?吳清源承認是人頭,也是街友,平常住在台中市光復路四十號的騎樓,只有當地繼光派出所的員警可找到他,他沒錢,也沒其他朋友可找到他。
法官又問他對羈押看法時,吳清源哀求不要押他,他平時打零工養自己,希望法官放他回去;法官再追問以後收到傳票會不會來開庭?吳清源說一定會來,「就算沒錢也會借錢來,不然就請台中警察送我來出庭。」
法官因此認為無羈押吳清源的必要,當庭裁定被告限制住居於「台中市光復路四十號人行道」,被告釋回。
法官甫裁定 檢就提抗告
檢方對這項裁定很不能認同,已於昨天提出抗告。檢方抗告理由,主要是認為全案仍有諸多疑點待查,再加上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人行道」是專供人通行的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的地面道路,或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因此人行道顯然是供行人通行的「公共場所」,並非「供住居之場所」,法官裁定被告住居在人行道的作法,顯然是於法無據。
記者昨日至台中市光復路四十號的騎樓查訪,由於當地多數店家多半呈現歇業狀態或未出租,因此幾乎都是長年拉下鐵門,吳清源棲身處也是同樣情形。
台中市府社會處社工則說,吳姓街友過去有當人頭被判刑五個月的紀錄,出獄後求職四處碰壁,社會處社工曾至少三次協助他酒醉跌傷就醫。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昨晚表示,法官依據卷證資料所做的裁定應該有其考量,至於是否妥適可受公評,檢方既然已提抗告,北院會尊重,依抗告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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