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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罰金易服勞役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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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9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與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增訂罰金易服勞役者,原則上得再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預定9月1日開始施行。

現行條文規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到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三讀修正條文規定,罰金易服勞役者,除易服勞役時間超過1年、應執行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的罰金等,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超過2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法務部於條文初審時表示,法律雖有易科罰金的規定,但隨貧富差異,已造成沒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的不公平現象,修法將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舒緩監獄擁擠問題,避免增(擴)建監獄,節省矯正費用,減少政府財政負擔。

法務部統計,去年底有4萬5,933人未聲請易科罰金,占得易科罰金人數的41%。隨經濟不景氣及失業率升高,沒錢易科罰金人數日漸增加,截至今年3月底止,已累計有9,831人,占得易科罰金人數的44%,凸顯易科罰金制度的不足。

立法院也修法通過,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而被宣告緩刑者,主管單位得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立法院初審時原本將學校納入義務勞務範圍,但部分立法委員有疑慮,立法院長王金平今天召集朝野協商後達成共識,不將學校納入義務勞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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