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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中小校長任滿四年可當高中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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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林毅璋/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修正草案」,放寬曾任國小、國中校長四年以上即可擔任高中校長,並刪除擔任高中校長的學歷限制,增列曾擔任各級學校行政一級主管行政工作經驗,也可納入擔任高中校長的資格條件。

立委林正二、賴清德等提案修法,放寬上述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引發國民黨立委洪秀柱、趙麗雲等強烈反彈,但在主席、國民黨立委吳清池的強勢主導下,修正草案仍初審過關。洪秀柱痛批,「這根本是為特定人修法」,誓言一定要在二讀前擋下。

趙麗雲表示,這次修法有很大的制度改變,包括文憑學歷無用、教育行政資歷可取代教學專業資歷,行政績效考核也變不重要;如果主流意見認同此修法方向,那就不能單就高中校長修法,應全面檢討國小、國中、高職等校長任用資格,並召開公聽會傾聽高中校長、老師、家長的意見再修法。

高中職以下應保公共意外險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幼稚教育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這些教育場所應主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高中以下(含 )各級學校學生、教職員及到校洽公、活動民眾,都在保障之列,經費由教育部編列年度預算補助,粗估每年所需經費約為八千零六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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