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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3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聯席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高級中學校長資格,但教育部與部分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當場表達疑慮。
現行條文規定,高中校長資格包括應具備博士學位,曾任中等學校教師1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9職等或與其相當的薦任教育行政職務2年以上、或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碩士或其他研究院、所碩士曾修習規定的教育學科及學分等,初審後全部刪除。
初審通過親民黨立委林正二、民進黨立委賴清德所提條文,高中校長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5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的學校行政工作3年以上,或曾任中等學校教師3年以上,及薦任第9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的教育行政相關工作2年以上。
其餘資格限制包括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7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至少3年,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2年以上或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長4年以上。
不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趙麗雲會中表示,這樣的修法邏輯是教學及行政經驗可取代教育專業訓練、文憑學位無用及行政績效考核不必要,很有「創見」,但是否符合主流價值卻有疑慮。
教育部次長林聰明也說,只單獨修正高中校長資格,卻不修正國小、國中與職業學校校長資格,「於整體法制上顯失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