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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延任 台國民黨前科累累

【大紀元5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鄒景雯/專訪

針對馬政府可能以縣市升格綁延選,憲法學者許志雄昨受訪指出,國民黨操作延長任期的紀錄是前科累累,若考慮直轄市長同步選舉,可在今年底就升格縣長選出任期五年的新首長,即不違背國民主權原則,沒有理由因為升格就要延選的道理。

許志雄表示,早在一九四七、四八年分別選出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立委任期為三年,監委為六年,因此應該在一九五一、五四年任期屆滿,但當時是在一九五○年12月由行政院決議,總統咨商立法院同意,延長立委任期,不僅以此權宜方式處理,並在一九五三年,以行政院決議、總統確認,司法院長事後背書,認定第一屆國大代表任期可以適用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直到第二屆國代選出開會為止。

他說,行政院在一九五四年1月21日函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非常快,前後九天就做成解釋,這就是大法官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也是國民黨第一次前科,利用一黨執政,經由行政、立法、司法共犯結構,無限期延長中央民代任期,造成所謂萬年國會。

他又說,第二次是1999年第五階段修憲,在增修條文中延長立委任期五個月,延長國代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第三次是2002年,台北市長馬英九以行政區域調整為藉口,延長第八屆里長任期,他用行政權就處理了。這一次則是以升格為由,又要延長縣市長任期,所以說這是前科累累。

許志雄強調,大法官在釋字四九九號解釋講得很清楚,按照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的權限直接來自人民授權,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的職權,必須遵守與選民的約定,任期改選除非有不能改選的正當性理由外,應正常改選,如果不改選,將失去其代表性,所以這次縣市長延選違背大法官解釋的要旨。

他指出,縱使升格,也不見得要延選,在不違背國民主權,不違背民主的做法,事實上可以現在選出任期五年的新縣市長。現在的說法是直轄市長都要一起選,因此升格的縣市要與北高市長同時在明年一起選,但為什麼一定要一起選?美國的州也不全部一起選,就算要一起選,可以事前與選民約定今年選出的新首長延長一年任期,這才是正常的做法。

他說,這讓他想起盧梭的一句名言,英國人在選舉時是自由人,選完了就成了奴隸,這對今天的台灣是很值得深思的一件事情,台灣人民應該想想我們現在是自由人?還是奴隸?

人民有何阻擋政府違憲作為的辦法?許志雄指出,立法院是國民黨一黨完全執政,聲請釋憲又緩不濟急,而憲法最終的維護者是人民,人民最後的手段就是行使抵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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