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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同:西藏問題有解嗎?

【大紀元4月8日訊】時隔50年後,西藏人民又多了一個「節日」–百萬農奴解放日。與此同時,關于西藏今昔的大規模宣傳甚囂塵上,這標示經過北京奧運期間的短暫妥協後,中國政府與達賴喇嘛的「談判」到此為止了。

在「兩會」結束時的中外記者招待會上,溫家寶總理說,「如果大家查一查1987年在美國達賴喇嘛發表的’西藏五點和平計劃’和在1988年在法國斯特拉斯堡發表的’七點補充建議’,那裡都明確講到,需要中國軍隊和軍事設施撤離西藏,要立即制止漢人,他所說的中國人遷入藏區,已經進入的要撤離。白紙黑字,達賴喇嘛要糾正是可以的,但是要賴是賴不掉的。」

問題在于,西方國家與國內了解情況的人都知道,這早已不是達賴喇嘛現在的立場。達賴喇嘛現在的立場,最近幾年裡由他本人及他的主要發言人已經表達得很清楚,那就是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承認外交和國防屬于中央政府權限(這當然就包括了在西藏駐軍),願意在中國憲法範圍內實現西藏自治。從西方國家的角度看,這明顯已經具備了談判的共同基礎,為什麼就談不下去了呢?

公開出來的所謂「分歧」,其實毫無實質意義,譬如達賴喇嘛要不要承認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似乎「古」一點就增加了合法性。

有多古呢?據說是在元代,可是蒙元是不是中國的一個朝代歷史學家們還沒掰扯清楚呢,蒙元統治的地界比那時中國和西藏加起來還要大得多吧。

晚清以來中國喪失的領土至少有150萬平方公里;蒙古「自古以來」屬于中國也毫無疑義,現在能要回來嗎?藏區到底應該有多大也不是個要害問題,因為再大也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這是可以談的。

自設陷阱

問題在于「自治權」上。

中國在憲法中規定實行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建立了五個自治區和33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還有上千個「民族鄉」。這在中國歷史上還沒有過,是中共建政後的一個「創造」。不過這個創造還是跟蘇聯學的。發源于近代歐洲的「民族自決」理論,被列寧主義發揚到了極致︰即任何一個群體,只要擁有相互認同的共同的文化特徵而自認為是一個民族,它就有權利在其長期居住的一塊領地上實行自治,同時,還有權利決定是否建立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蘇聯憲法確實規定了加盟共和國隨時有「退出」蘇聯的權利。

這種意識形態上的激進和國家制度安排,與多民族大國的政治統一格格不入,結果只能是說一套做一套。蘇聯各加盟共和國從來就沒有「自治」過,更別提「退出」了。

不幸的是中共領袖根本無暇考慮民族問題,只能跟在蘇聯後面亦步亦趨。1928年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宣言中稱︰「我們只有承認民族的獨立權和民族的分離權,也就是承認中國境內所有的民族都能夠從中國分離出去,都能夠獨立並自成一國,那麼我們才是真正的共產主義者。「1931年11月7日,中共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中華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蒙古、回、藏、苗、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的地域的,他們有完全自決權。」

中共建政後,向蘇聯學習,「識別」甚至制造少數民族,中華民國時代漢滿蒙回藏五族被擴大為56個少數民族,這項工作直到1986年才算完成。少數民族自治區的設置同樣是向甦聯學習,只不過大一統的歷史傳統沒有讓「區」變成「國」罷了。這種突出、強化民族差異的做法,可說是今天所有民族問題的根源。如今沒有一個自治區的黨委書記是由這個民族的人來擔任,也就是說,所謂自治,是漢族黨委書記的領導、監督下的「自治」。既然如此不放心,何苦當初給自己挖這麼個大陷阱?

「少數民族自治」有兩個核心問題,一是這個民族與其他民族的關系,如果承認民族自決,就邏輯上包含了「民族獨立」;二是政治體制,民族自決的路徑,只能服從于這個民族多數的意志,也就是說,「自治」只能建立在民主體制上,以該民族公民投票來決定這個民族的領導人和政策。很明顯,前者與中共繼承的大一統帝國觀念不相容;後者與一黨專制的政治體制不相容。

正因為如此,無論達賴喇嘛如何聲明自己是一個中國人,聲明不尋求獨立,聲明願意在中國憲法範圍內實現藏民自治,中國政府還是不能答應,王顧左右而言他。在目前的國家制度和政治體制下,西藏問題基本無解。

也許,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安排根本就是錯的,至少已經被證明是沒有出路的。值得認真研究的是美國的做法。美國是個移民國家,或許沒有哪個國家的居民的種族、文化背景比美國更復雜。然而美國卻實實在在成為了民族的大熔爐。美國沒有一個黑人自治州、自治市,黑人已經當了總統。中國實行少數民族自治制度已經半個多世紀,然而現在有誰認為,藏族、蒙古族、維吾爾族或者回族,已經可以擔任中共總書記和中國國家主席呢?

--轉自《BBC》(//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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