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內政部:地制法規定 區非地方自治團體
【大紀元4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7日電)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是否實施區自治成為關注焦點。內政部今天說,依現行規定,區非地方自治團體,合併改制初期沒有區自治,一切依現行台北市、高雄市體制運作,官派區長。
內政部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三條規定,區公所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區非地方自治團體,現行直轄市(台北市及高雄市)並未實施區自治,運作良好且行之有年;凡於99年合併改制的縣市,原轄鄉鎮市將先直接改為區,並按現行北、高兩市的體制運作。
內政部指出,為提升行政效能,合併改制的直轄市內的鄉鎮市區必須進行整併,進行區整併時,應考量「人口密度」、「交通可及性」、「生活圈」、「族群分布」等條件,並以15萬至20萬人口規模為原則劃分,但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會特別考量。
另外,內政部說,為尊重民意,區整併的行政區劃計畫,將由改制後的直轄市擬訂,並於4年內完成區整併。
至於區整併後,未來是否實施區自治?內政部表示,必須所有直轄市同步調整才可行,未來要由各界廣泛參與討論,進一步凝聚共識後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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