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之所怨 執法不夠光明正大
【大紀元4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警政署91年曾發函要求各單位不得以隱密方式取締交通違規,同時在執行取締超速上,也要求一般道路在100公尺前、高(快 )速道路在300公尺前,必須設立明顯警示牌告知。警政署也坦承,仍不時有員警未依規定執行,致迭生爭議。
不過警政署強調,若警方未依規定設立警示牌,遭取締的民眾經舉證,得撤銷罰單。
另外,過去紅燈右轉違規行為,都被視為闖紅燈,至少要罰1800至5400元,因引發民眾質疑,警方主動修法,將紅燈右轉與闖紅燈處罰分開,違規紅燈右轉改罰600至1800元,不再視為闖紅燈。
因應近來「警察搶錢」爭議再起,警政署3月間特別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重申開罰單是為維護交通秩序及安全,不要為績效而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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