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 寺廟已設納骨塔視為宗教建築物
【大紀元4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 6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明訂法施行前,寺院、宮廟、教會附設納骨、火化設施已滿10年者,視為宗教建築物一部分,讓寺廟已設納骨設施取得繼續使用的合法依據。
寺院、宮廟、教會附設納骨、火化設施由來已久,是宗教文化之一,但多數未依民國72年公布的「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已廢止)的規定申請設置。
民國91年公布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條例公布施行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 5年以上的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續使用,但應於 2年內符合條例規定」,但至今仍有不少寺廟的骨灰設施無法符合規範。
立法院初審通過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明訂,「法施行前,寺院、宮廟、教會附設的納骨、火化設施已滿10年者,視為宗教建築物的一部分」,讓寺廟等設置滿10年以上的納骨、火化設施取得繼續使用的合法依據。
初審通過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也明訂宗教團體為寺廟、宮廟、教會、宗教社會團體與宗教基金會;宗教團體應於年度結束後 6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或收支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稅賦方面,草案規定,宗教法人除有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者外,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宗教法人的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宗教法人接受捐贈的所得及孳息,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免納所得稅。
草案明訂,私人或團體捐贈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教育、醫療、公益、慈善事業或其他社會福利事業等直接使用的土地,得由受贈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捐贈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所有的宗教建築物作為宗教活動者,得依「房屋稅條例」免徵房屋稅,其基地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