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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方濫權 台法務部:查財產限偵字案被告 

【大紀元4月5日訊】(據中廣新聞記者黃進恭報導)立法院已完成三讀「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外界質疑檢察官可能會濫權偵辦,法務部表示,檢察機關將加強舉證責任、提升檢察官偵查品質,唯有事證明確的「偵字案」被告,才能列入「財產來源不明罪」展開調查,外界無須過度憂慮。

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立法院已修法完成三讀通過,但外界質疑聲浪仍是不小,有的認為這根本不是陽光法案,而是假陽光,有人則擔心法案通過,將讓檢察官權力無限擴張可能有濫權嫌疑。針對各種負面聲音,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將訂定檢察機關嚴格的內部控管,修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也就是唯有事證明確的「偵字案」被告,才能列入財產來源不明罪展開調查。

法務部表示,這項防弊做法,是避免如以打擊對手為目的、挾怨報復而控告對方貪污案件,雖然是貪污被告,很可能是濫訴,只是「他字案」被告,在還沒改列偵字案被告之前,有無犯罪還無法確定,因此以行政命令要求、規範。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這項修正案主要是在被告緘默權和公務員廉潔義務中取得平衡點。檢察官偵辦本罪時,就被告有貪污嫌疑以及財產異常增加,負起說明責任, 經檢方調查,如果確定是貪污不法所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判刑確定,則會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