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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30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示,中國大陸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上市、櫃公司10%以上股份者,應依經濟部所定辦法申請核准。
證期局今天發佈「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明定中國大陸投資人投資證券,以及從事期貨交易範圍、額度、結匯、資料登錄、申報及資金運用限制等相關規範。
證期局指出,中國大陸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上市或上櫃公司10%以上股份者,應依經濟部所定辦法申請核准。
另外,證期局表示,中國大陸投資人投資台灣證券限額,由金管會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後規定。大陸投資人投資台灣證券數額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數額合計數,不得逾其他法令所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率上限數額。
證期局指出,中國大陸投資人投資台灣地區證券,其投資範圍包括上市或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
另外,中國大陸投資人可投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認購 (售)權證等,但不得投資興櫃有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
證期局強調,中國大陸投資人來台投資,不得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即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