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孫幗英台南報導)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5月1日展開,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該局就納稅義務人以往申報常見的錯誤及違章情形,整理出來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被補稅及處罰。
一、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協調由一人列報,避免因被剔除而引發爭議。
二、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所以,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寫申報書,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有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本人仍應受罰。
三、申報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將被剔除補稅。
四、父母無所得,但未成年子女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卻未以父母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五、申報在課稅年度前就已死亡親屬的免稅額,除剔除補稅外,並將以虛報免稅額處罰。
六、依稅法規定,個人只有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時,才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夫妻已分居致未能合併申報者,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者,將因分開申報致受罰。
七、納稅義務人只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常忘了扶養親屬有所得時也要合併申報,尤其,受扶養子女打工所得或直系親屬的利息、營利所得,較常被忽略而漏報。
八、申報所得額按扣免繳憑單的「給付淨額」填報,造成所得短報情形。
九、將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者,未按照當地銀行業者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97年度為2.62﹪)計算租賃收入。
十、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先減除該申報戶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列報。
十一、申報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以致被剔除補稅(本項扣除額僅限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
十二、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列報對未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代價的給付者(如入會費或光明燈、安太歲的支出),或購買不實的捐贈收據列報,都將被剔除補稅或處罰。
十三、軍、公、敎、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免稅,而漏未申報。
十四、個人買賣或出租房屋,因故取消契約所收取之違約賠償金或没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卻未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十五、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之營利所得或分配盈餘。
十六、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經依照財政部頒布之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有執行業務所得。
十七、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或配偶經營補習班或幼稚園、托兒所之其他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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