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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所稅困難者 可申請延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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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孫幗英台南報導)國際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低迷,無力繳納綜合所得稅者,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另營利事業如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達30﹪以上者。

不過,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限繳末日不得超過98年12月31日,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延期繳納限繳末日不得超過98年9月1日。

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可於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98年6月1日)前或補徵案件在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內,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採線上申辦或自行下載申請書,也可以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個人戶籍或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經核准延期繳納的案件,以現金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為限。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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