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劉力仁、黃維助/台北報導〕中國主導進行文化統戰的「海峽論壇」廣告,可否在台灣播出?陸委會昨晚研商後確立,由於廣告性質並不符現行兩岸條例規範,「不適宜」在台灣播送,該意見並已轉知承包的廣告公司。至於綠委指稱中國時報及電子媒體刊播的海峽論壇活動廣告,新聞局認定,中時刊登的是由記者署名發自廈門的「專題報導」,並非廣告。電子媒體播放的廣告,則要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裁處。
據了解,寶立旺國際媒體廣告公司(屬旺旺集團 )日前曾函詢陸委會,是否可刊播福建海峽論壇廣告,陸委會已回覆指出,海峽論壇是中國官方活動,兩岸條例第三十四條已明定不得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如在台進行廣告,就是違反這項法令。由於海峽論壇活動涵括經貿、旅遊、文化、教育等範疇,若台灣媒體刊播廣告,將分由經濟部、交通部、文建會、教育部依法裁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中國官方活動 播放廣告違法
具有濃厚文化統戰意味的海峽論壇將在5月16日於中國福建舉行,國台辦發言人李維一昨在記者會上表示,已廣泛邀請兩岸各界人士參加,並歡迎民進黨人士參加海峽論壇,統戰意味濃厚。
綠委郭玟成昨在立院交通委員會質詢中時和年代最近刊登或播放「海峽論壇」廣告,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廣告不得為中共進行政治宣傳規定。
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答詢表示,廣告內容到底屬於「活動預告」還是「政治宣傳」,需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NCC:若是政治宣傳會取締
NCC昨天已經將側錄帶函送各相關單位認定,如果認定是「活動預告」、非「目的宣傳」則可播放,反之,NCC就會取締。
另外,有關中國廣告是否會更大幅度開放的問題,准許在台灣刊登或播出?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則說,這要進一步詢問各相關產業的意見;但按照現行法律已可擴大實施,無需修法,頂多修正許可辦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