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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務部:有利打擊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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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 3日電)立法院今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法務部下午指出,增訂這項罪之後,政府更能有效打擊貪腐,革新吏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列為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若不說明來源可疑財產,可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該罪的調查對象,必須是要「偵」字案貪污被告;法務部將透過政風系統對全國軍教人員全面宣導,並對檢察官辦理研習,法官部分則委請司法院辦理。此外,法務部也將與新聞局合作加強對企業及民眾的宣導。

黃世銘表示,目前訂立財產不明罪的國家及地區很多,包括英國、馬來西亞、澳洲、新加坡及中國、香港等地。且聯合國的「反腐敗公約」中也建議各國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相關罪責,因此,這項修法符合國際潮流。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正案的特色,是在被告的緘默權與公務員的廉潔義務中取得平衡。檢察官偵辦貪污案件時,就被告有貪污的嫌疑以及財產異常增加的事實舉證後,因公務員對其財產的來源最清楚,所以要負起說明的責任,也就是其的緘默權應受限制。

法務部表示,這樣的立法方式,可避免無限上綱,污名化所有公務員,將「無罪」推定變成「有罪」推定,侵害公務員的人權。

至於外界質疑增訂該罪後,是否會造成檢察官為了查案而濫權?黃世銘說,法務部會有行政監督機制,未來會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列注意事項,要求檢察官在處理該罪時,必須慎重。法務部將要求檢察機關加強並落實監督制度,避免檢察官濫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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