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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制法三讀過關 縣市合併升格有法源

【大紀元4月3日報導】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3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法源依據,未來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發展需要,可擬定改制計畫,地方也有發動權,但由政院做最終決定。

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依地制法規定;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的需要,可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縣市也可發動改制,若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而「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的改制計畫,應於6個月內決定」。

至於改制基準日,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無論是縣市改制或與直轄市、縣市合併升格,都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為改制日,依據此法,台中縣市若推動合併升格,台中縣市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任期,將配合延至民國99年12月24日;至於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市長及里長選舉區劃分則於改制日前6個月公告,並於改制日1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三讀條文也規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的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時,其他直轄市、縣市所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的總額,不得少於該直轄市改制前。

立法院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行政院應於地制法修正通過後2個月內,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通盤修正案及行政區域劃分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擬於99年12月25日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的縣市,應擬具改制計畫,經議會同意後,限於98年5月31日前送內政部,內政部應本於一體適用原則,不主動提出改制計畫。

另外,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所報縣市改制計畫過程,應本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辦理;縣市合併改制後,原有山地鄉改為區,區長應由山地原住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