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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馬志玲夫婦造成元京證6.7億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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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元大京華證券購股疑涉背信案,今天偵查終結,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杜麗莊夫婦被依違反證交法起訴。檢方指出,馬志玲夫婦等人共造成元京證新台幣6.7億元損失。

馬志玲及元大證券董事長杜麗莊遭檢方求刑10年,其餘被告包括元大證金董事長張立秋、元大銀行總經理陳麒漳、元大證債券部副總吳麗敏、前元京證公司董事林明義、元大證券債券部協理曾鴻展等5人。其中,張立秋、陳麒漳、吳麗敏、林明義4人均被求刑8年。

行政院金管會於民國93年7月發生聯合投信事件後,為消弭再度產生系統性的風險危機,於94年2月20日透過投信投顧公會,要求投信公司於出清處理結構式債券時須符合現行法令、不可讓基金受益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股東自行吸收等原則進行。

起訴書指出,元大投信投資連結美元利率的結構債,到民國94年止共投資上百億元,但93年間美國調升聯邦基本利率,基金淨值大幅下滑,引發贖回風暴,元大投信所購買的結構債面臨鉅額跌價風險。

起訴書表示,馬志玲、杜麗莊及家族成員所掌有的騰達等投資公司,持有53.88%的元大投信股權,兩人與張立秋、吳麗敏、林明義、陳麒漳、曾鴻展刻意隱瞞元京證董事會有關元大投信處理結構式債券所已經造成及可能產生的虧損,從事非常規交易。

檢方指出,馬志玲於94年5月間透過杜麗莊主動向元京證釋出擬出售元大投信股權訊息,並由陳麒漳從中要求致遠財務顧問公司配合,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買受馬志玲家族所持有元大投信全部股權,不法獲利達3億餘元。

馬志玲、杜麗莊等人另安排元京證與馬志玲實質控制的投資公司與自然人帳戶,以間接方式就部分結構債、公債或公司債作低賣高買、買賣斷當沖或高價買入等非常規交易,藉此將馬志玲、杜麗莊因持有較高元大投信持股所應擔負的損失套予元京證承擔,並使元京證遭受3.3億元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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