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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增訂貪污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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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列為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若不說明來源可疑財產,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國民黨團與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上午於院會提案變更議程,將「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程序委員會抽出,改列院會討論事項第1案。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列為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1年間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 1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

若無正當理由不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還規定,貪污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 3年內取得的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犯罪所得,應予追繳、沒收。

法務部長王清峰於條文初審時表示,這項條文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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