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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
【大紀元4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灣法務部推動的「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規定,被檢察官列為貪污罪被告者,就有說明財產義務,否則觸法,雖然相關法條草案有利打擊貪瀆不法,但是否使檢察官變相擴權,或成為執政黨打擊在野政黨工具,引發社會疑慮。
曾任台北地院審判長的律師吳孟良則直言,財產來源不明罪草案如執行不當,「我覺得很危險」,有可能檢察官權限過大,「導致不久前檢方辦綠不辦藍」情形再度發生;吳孟良認為,如檢察官心中有顏色,或具高度政治性格,就可能出現辦案不公、傷及無辜後果。
台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林振煌律師指出,目前檢方內部管控及部分案件起訴品質,確實受到不少當事人和律師界的質疑,檢察首長如何拿捏打擊犯罪和維持行政中立的分寸,值得觀察;林振煌呼籲應推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立法,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才能減少人權侵害。
文大法律系助理教授許惠峰說,他擔心未來檢察官有可能「柿子挑軟的吃」,也就是只辦容易成罪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卻不努力蒐集證據偵辦真正的貪污重罪,若產生這樣結果,反而失去民眾支持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的美意。
針對法界和學界疑慮,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說,如發現檢察官濫權追訴,除嚴格追究刑事和行政責任,甚至可能要求有關機關向失職檢察官求償,法務部也將加強評鑑淘汰不適任檢察官,研擬籌設廉政專責機關,檢討檢調偵辦貪瀆案件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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