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9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初步共識,辦公大樓、醫院等公共場所使用的照明、動力、電熱、空調等能源設備,若未達節約能源規定,將處罰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月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既有能源用戶使用的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的設備,能源使用與效率若不符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節能規定,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
若能源用戶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將被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按次加倍處罰,朝野協商共識立法院院會處理時,依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二、三讀。
經濟部能源局於朝野協商時也提出「特定能源用戶能源效率及節約能源管理機制」,公告對象包括辦公大樓、醫院、百貨公司、旅館、連鎖綜合零售店與便利商店等營業場所。
公告項目包括大門冷氣不外洩(應設置具正常運作阻絕冷氣外洩的構造或空氣簾),降低冷氣外洩造成空調系統使用能源的浪費、營業場所室內溫度設定不低於26 度C,騎樓及招牌照明須以自動點滅控制器自動控制點滅及營業場所照度(LUX)應低於國家規定的各場所照度標準。
能源局統計,上述4項節約能源管理措施公告後,預計可節約用電7.1億度,約占服務業部門用電的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