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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童文薰:解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三)

中共特有侵犯人權的刑法台灣豈能配合!

【大紀元4月28日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在蘇聯與東歐共產國家紛紛走入歷史之後,中共在1997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訂了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凡「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都屬之。

被這條法律刑拘下獄的人可以用罄竹難書來形容。不只中國民眾,包括美國公民、加拿大公民以及台灣民眾等,都是這個條文的受害者。

舉一個最近的例子,2009年3月,正在進行有關川震遇難兒童與豆腐渣工程調查,並核實遇難學生名單的成都環保工作者、作家、原《文化人》主編譚作人,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被拘留。

拍攝並在網路上公佈四川地震中倒塌的教學樓的四川德陽市教師劉紹坤,2008年6月被中共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最後處以一年的勞動教養處罰。

2008年4月,愛滋病義工胡佳被以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判決理由是胡佳在網路上的二篇文章,這兩篇文章的標題分別是《十七大之前中國政法系統大範圍製造恐怖氣氛》和《一國不需要兩制》,講的是事實,評的是道理,根本就不是什麼顛覆行為。

2006年10月,寧波作家張建紅(力虹)被以同罪名逮捕,次年3月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6年10月,杭州異議人士陳樹慶被依同罪名逮捕,最後被判有期徒刑4年。同一天河北網絡作家郭起真被滄州市中級法院以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4年。2006年11月,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也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同罪名逮捕,隔年3月高律師被判有期徒刑3年。

此外還有杜導斌、鄭貽春、師濤、張林、許萬平、楊天水、李元龍、陽小青等異見人士同受此罪,但他們的言論僅僅是批駁時事。若按中共的標準,每個公開批評中共時政的台灣民眾,都合乎這個罪名。如此,台灣需要被引渡到中國受審的人何其多?何不把台灣劃地為牢,也省得引渡遣返?

洩露國家機密罪

中共最常拿來對付民眾與媒體的不只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另外還有「洩露國家機密罪」。像譚凱、程翔、趙岩、陳光誠、郭飛雄都是被中共以洩密罪下獄。

總部設於法國的「記者無疆界」組織曾經以支援北京奧運為交換條件,換取《南方都市報》創辦人李民英的出獄。同案被告還有《南方都市報》總編輯程益中、總經理喻華峰。

記者無疆界組織為什麼要救援李民英?因為他與程益中、喻華峰三人在2003年最早披露「非典SARS」在廣東爆發,洩露了中共不想公諸於世的中國「國家機密」。所以被中共設詞下獄,判以六年徒刑。

被迫害最慘烈的法輪功學員

不只這些人,還有中共最為忌憚恐懼的法輪功學員。根據《明慧網》的報導,法輪功學員是另一個常被中共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洩露國家機密罪」兩罪名設陷入獄的群體。這些法輪功學員裡一樣包括中國公民,台灣民眾以及其他國家的公民。

在中國,十年來光是有名有姓確認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達3259人。

前中共國家安全系統諜報官員李鳳智4月在歐洲議會的聽證會上證稱,中共對信仰團體的迫害從來沒有停止過,尤其對法輪功的迫害更是動用了整部國家機器,用無限度的資金獎金與默許抄家搜括、以逾越法律的方式進行殘酷的鎮壓。

中共把法輪功視為頭號敵人,十年來沒有罷手。中共栽贓法輪功誣指法輪功造成重大社會問題,也從來沒有停止過。而中共的國安機構與法院,既沒有保護國家與國民的安全也沒有獨立維護司法正義,完全是中共迫害人民的工具。

過去十年來台灣民眾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修煉法輪功,是否依照真善忍三個字修心。這和中國的嚴峻慘烈情況相比,形成天壤之別。但是這個自由的環境會因為這項司法互助協議而被破壞嗎?台灣民眾不能不生疑慮。

請台灣法務部公開回覆民眾的疑慮

讓我們回到最初的問題,中共想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從台灣方面得到什麼,台灣法務部會不會配合中共行事?請台灣法務部明白回答以下問題:

一、是否會配合中共要求,對台灣法輪功學員、民運人士、西藏民眾、維權人士進行偵查,或者將其個人資料交付中共?

二、依據台灣法律,對於不涉犯罪的行為,能否啟動警察權或司法權進行調查偵查?

三、如何判斷中共的請求是否有理?如何確保人權不被侵害?

四、請公布這項協議的第四條第三項所謂「當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指的是哪一些具體條文?

在台灣,當檢調發動調查的時候,有一個資料庫會建立所謂的「前案資料」,這個資料不會被消除,會影響司法人員辦案時的心證。(前案資料與前科資料不同。前科資料是一個人被判刑的總記錄,前案資料則是曾經涉入刑事糾紛的總記錄。前科記錄超過一定的時間之後為鼓勵自新,會被依法抹去,不再成為法院量刑的依據。)

公務員逾越法律行使司法權將犯重罪

一個依中華民國法律行為完全合法的台灣民眾,若被中共認定為涉嫌犯罪且有「重大社會危害」時,完全有權拒絕配合調查。因為他的行為完全符合中華民國的法律,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台灣法務部無權發動偵查。否則就侵害了他多項權利,包括個人資料不被外洩,以及維持「前案資料」一片空白的清白記錄。

只憑一個非立法機構的海基會簽下的協議不足以使台灣法務部官員免責,台灣法務部仍然不得濫行司法權。加上這項協議號稱「自動生效」不會經過立法院的程序,也就失去了民意授權。

所有具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台灣公務員,例如檢察系統、調查系統與警方,都必須為自己考慮,是否被指派的工作已經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125條之規定,否則對無罪之人進行逮捕、羈押、意圖取供強迫脅迫,或者使之受追訴或處罰,就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能不慎乎?(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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