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司機趁乘車藝人酒醉竊財 一審判刑6個月
【大紀元4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7日電)計程車司機李逸生去年底趁本名李俊葵演員李(王羅)酒醉搭乘計程車時,竊取李俊葵皮包內財物得手後遭發現報警。李逸生今天遭北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李俊葵去年12月20日凌晨4時30分左右,由友人張阿宗、張國盛父子送上李逸生的計程車,並支付新台幣1000元車資。李俊葵因不勝酒力,要求暫時停車下車嘔吐時,李逸生見李俊葵將手提包置於後座,意圖為不法之所有,竊取手提包中8800元得手。
張阿宗父子因回家路上也經過李俊葵下車處,發現李逸生行竊經過,於是報警處理而查獲,報請台北地檢署將李逸生偵查後起訴,並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
雖然李逸生否認偷竊,但是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李逸生的辯詞與事實不符,顯難採信。
判決書指出,李逸生為計程車司機,本應克盡其責,搭載乘客安全返家,但卻見到李俊葵為公眾人物,趁機竊取他的財物,所為危害社會治安,且李逸生之前有竊盜前科、素行非佳,參酌所竊金額多寡與李逸生犯後不知反省等一切情況,判處李逸生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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