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7日訊】(據中廣新聞黃進恭報導)立法院院會經表決,已三讀修正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列為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若不說明來源可疑財產,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感謝各單位的協助,這項立法凸顯政府要建構廉能乾淨政府決心。
(馬總統將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列為政見,積極推動以後,立法院已經通過行政院的版本,對各界表示感謝,大家都知道貪污犯罪,對一個國家政治的安定,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繁榮,是一個最大障礙,新政府上任後,就把建立廉能政府列為施政最重要的政策,全案三讀通過,對於遏止公務員不敢貪、一定發生關鍵作用,提升我國清廉度也有很大幫助)
至於外界質疑檢察官可能濫權,黃世銘也作出回應。
(檢察司已在研擬辦理貪污犯罪的注意事項,我們會督促檢察官妥善處理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追訴權,避免外界對檢察官有濫權的疑慮,另外一方面我們會透過政風系統,對公務員加以教育宣導,希望全體公務員不要以身試法,另一方面我們也會跟新聞局合作,對企業界及民眾加以宣導,民眾到政府部門辦事不用送紅包,藉由檢方辦案及加強宣導雙管齊下)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強調,將訂定檢察機關嚴格的內部控管,修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也就是唯有事證明確的「偵字案」被告,才能列入財產來源不明罪展開調查。這項防弊做法,是避免如以打擊對手為目的、挾怨報復而控告對方貪污案件,雖然是貪污被告,很可能是濫訴,只是「他字案」被告,在還沒改列偵字案被告之前,有無犯罪還無法確定,因此以行政命令要求、規範。
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這項修正案主要是在被告緘默權和公務員廉潔義務中取得平衡點。檢察官偵辦本罪時,就被告有貪污嫌疑以及財產異常增加,負起說明責任,經檢方調查,如果確定是貪污不法所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判刑確定,則會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