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7日訊】和內蒙古鄂爾多斯的吳保全相比,王帥幸運多了。因為他被羈押八天就放出來了,在媒體的持續關注下,當地政府道歉並給予王帥國家賠償,幾位警察受到處理。而發生在2008年的吳保全案,幾乎和王帥案一樣,因為在網上發帖揭露當地政府「違法徵地」,以「誹謗當地政府和主要領導人」入罪,先判了一年。吳不服,上訴,再加刑一年。
看到吳案的報導,王帥案處理結果給心中帶來少許的安慰一下子消失了,我幾乎感到了絕望,現實告訴我,王帥的幸運是小概率事件,而吳保全的遭遇則是常態。
自西豐縣委書記進京抓記者發生後,到王帥案,已經有無數法學專家論證了政府無名譽權,不能以誹謗政府入罪,誹謗公民個人也是自訴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這種法律常識,辦理此案的公、檢、法人士不可不知,然而在權力的驅使下,可以罔顧法律之明文規定,公然利用國家機器來懲治僅僅是批評政府的公民 ──這樣的批評當然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正確,罵政府罵錯了同樣是公民行使自由表達權。
王帥案、吳保全案的可怕後果不僅僅是兩位公民遭遇冤屈,更可怕的是這兩件案子傳達出一種信息:法律的尊嚴在一些地方官員的眼裡,根本算不上什麼,法律成為懲治不聽話「刁民」的工具。明明知道「政府」沒有名譽權,但依然可以以此入罪,可見這些人不在乎作為政府官員是否違法,對這些人來說,突破法律的規定是一種特權。分析近年來發生類似的公民因言獲罪案,可以發現這些地方官有一種相似的邏輯:冒犯地方主要領導的權威就是冒犯政府權威,冒犯政府的權威就是違法犯罪,自己身為一命之官,根本不屑去自訴,而是利用手中的公權力,假法律之名去收拾那些冒犯自己的人。這種邏輯和法國路易十四「朕即國家」、「朕即法律」的狂傲有什麼區別。當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領導都敢把自己看成「法律」、「政府」的化身時,其後果將怎樣呢?法律,是一種契約,法律的尊嚴獲得,不僅靠暴力為後盾,而且靠這份契約被公平地履行。可當這種契約到了有權勢者手中,成了霸王條款時,公眾對法律的尊重還會發自內心嗎?現代社會、法治國家的有序、安全、統一、穩定,有賴於法律真正得到各階層的尊重。有權者不守法,實際上就是在危害整個國家。
王帥案的處理結果出來後,許多人仍在網上表達了不滿之情,認為那幾個受處理的警察只是替罪羊,因為作為警察,他們是奉命辦事。驅使他們去抓上海抓人的幕後指揮者還安然在位,這些替領導背黑鍋的警察難保不會在公眾注意力轉移時復職甚至陞官。而且,促使王帥發帖的關鍵事件:當地政府徵地25平方公里的真相如何,並沒有給公眾一個交代。應當說,王帥案遠遠不到劃句號的時候。
可是,誰能給王帥案劃個句號?公共輿論,顯然不能,有人會採取一哄二拖三扛的方式應付。那麼更高級別官員通過批示啟動糾錯機制呢?也作用有限,中國這麼大,糾正一件王帥案,可有多少吳保全這樣的案子得不到糾正或者乾脆不被公眾所知?按道理說,應該由法律來劃句號,可徒法不足自行,當有些官員不把法律放在眼裡時,一紙具文能有什麼力量呢?
或許,從吳保全這個名字的諧音,能分析出端倪來。吳保全者,無保權也,即普通公民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如果從制度上解決不了「無保權」的問題,普通公民的富庶、安寧只能是暫時的,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被違法徵用就是典型的「口中奪食」。無民權保障,民生是脆弱的,公民若無自由表達權和公平的選舉權,所謂的生存權只能靠官員的恩賜,予取予奪,操之於他人之手!
──轉自《十年砍柴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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