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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津貼
【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2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將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列為公保給付項目;養育3歲以下子女,津貼按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給60%計算,最長發給6個月。
為配合就業保險法於3月31日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會上午也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將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增列為公保給付項目;這項草案通過後,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旦立院完成修法,並經行政院及考試院敲定施行日期後將正式實施。
行政院表示,這次修法是要因應少子女化情形日益嚴重,並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因此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額度、給付期限及給付方式。
修法明定,凡是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即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項津貼將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給60%計算,自留職停薪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修法也規定,如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以請領1人的津貼為限」;夫妻若同為被保險人,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1名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時,可以分別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