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張菁雅、洪敏隆/綜合報導〕道路設計不良,導致車禍頻生,得面臨國家賠償。台中地院判定台七甲線從宜蘭到梨山的四十九.四公里處,確有道路設計不良的情事,且缺乏警告標誌,判處公路總局必須賠償九十二萬多元。
2007年10月卅1日下午六點多時,麗都通運公司的遊覽車搭載高雄市鹽埕長老教會松年大學學員四十二人,從宜蘭出發準備前往武陵賓館過夜,在台七甲線四十九.四公里處(張良橋附近 )發生翻車意外,造成三十多人輕重傷。
道路縮減 未設警告標誌
由於該路段有一個九十度大轉彎,道路從原本的六.八公尺縮減到四.二公尺,每年都在此路段發生數起意外事故,因此麗都通運公司控告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對此段道路設計不良,且未設有警告標誌,請求國家賠償車輛損失及醫療費用等總共二百一十一萬多元。
法官審理時,發現此路段確實經常發生事故,而在此車禍發生之後,公路總局也立刻將該路段拓寬到十.八公尺,並豎立警告標誌。但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辯稱,該路段限速廿五公里,當時遊覽車司機的車速可能過快,且未注意到「連續轉彎」的警告標誌,才會發生此意外。
法官認為,該路呈九十度轉彎且寬度驟減,影響大型車輛迴轉半徑,而管理單位雖在前方設立「連續轉彎」的警告標誌,卻未依規定在「彎道前四十五公尺,針對此九十度大右轉彎特別設立警告標誌」,必須負擔責任。可是遊覽車的黃姓司機在右轉時轉彎半徑過小,造成後方輪子沒有著地,也有過失責任,在過失相抵下判處公路總局必須給付麗都通運公司九十二萬多元。
麗都通運負責人黃榮輝及遊覽車車主黃宜旺表示,該路段經常出車禍,地方屢次反映,有關單位卻遲不改善,直到業者聲請國賠,竟然「有效率」的在一星期內全部改善,到事故現場拍照舉證,發現道路已經拓寬,黃妻鍾秋蘭感慨地說,感覺政府不是真的在乎行車安全,只是為了湮滅證據,規避責任。至於法院判決公總賠九十二萬餘元,並不符合預期,會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表示,有掛上「連續彎路」告示牌,提醒用路人注意,等接到判決書後再研議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