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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大紀元4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22日電)民國96年間發生在台7甲線的遊覽車跌落邊坡導致多人受傷事件,遊覽車公司訴請國家賠償。台中地方法院判決,交通部公路總局因標誌設置不當,應賠償新台幣92萬多元。
麗都通運公司一輛遊覽車,96年10月31日下午搭載42名遊客行經台7甲線49.4公里處,車輛跌落邊坡翻車,當時造成34人輕重傷。麗都通運認為,車禍是因道路未設置急彎標誌,也沒有提醒路寬由6.8公尺驟減為4.2公尺的標誌,加上欠缺路邊欄杆及當時視線不良,才造成黃姓駕駛不慎而滑落邊坡。
遊覽車公司向法院訴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應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及乘客的精神撫慰金共211萬多元。
針對這件國家賠償案,公路總局辯稱,急彎地點前設有「連續彎路」、「路滑」及「限速」標誌,車禍可能是駕駛疏失所致,與公共設施的設置無關。
法院審理後認定,翻車地點是接近90度彎路,且路寬驟減,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應在彎道前至少45公尺左右設置右彎標誌,也須設置路寬縮減標誌,促使駕駛人注意減速慢行。但公路總局並未設置,又於車禍發生後才拓寬道路,以及增設標誌與護欄,因而認定公路總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法院認為駕駛人也有駕駛上的疏失,所以判決公路總局只需賠償9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