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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作用、適應症 藥袋須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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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 )未來醫院、診所開立藥劑時,除現行須載明的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機構,須再載明藥物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及調劑日期。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醫療法部份條文修正案」、「醫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案」。衛生署長葉金川在初審時表示,為保障病人知的權利及用藥安全,所以提案修法,規定醫院、診所在交付病人藥劑時,其包裝應增列警語或副作用以及調劑者姓名。在立委要求下,再加入藥物的作用或適應症、調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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