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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度C遭侵權案 二審判被告少賠10萬元

【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日電)「85度C」咖啡店遭「85.1 度C」咖啡店侵害商標權,因「85度C」提不出商譽受損證明,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85.1度C」負責人楊怡君可以少賠新台幣10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原告「85度C」所屬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被告楊怡君有侵害商標專用權,楊怡君也承認。因此判決美食達人公司可以請求楊怡君,在民國96年1月17日至3月26日營業期間,以「85.1度C」為名開設咖啡店所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

美食達人公司原本向被告求償,侵害商標權行為求償50萬元、就商譽損害部分求償50萬元,並須於四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一天。「85.1度C」咖啡店自民國96年3月26日結束營業後已轉讓他人。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原判決,楊怡君應賠償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所得利益37萬8,540元,再加上信譽損失10萬元,共計47萬8540元。

但是智財法院認為,「85度C」自始至終都沒有提出,所產生的減損商譽是原告侵害商標所導致的證明,也無法證明侵害商標與商譽受損間的因果關係,泛稱業務上信譽受損,實難據信。因此,智財法院二審判決楊怡君僅需賠償37萬8540元,無需賠償信譽損失10萬元的部分。全案可再上訴。

在道歉啟事部份,高院維持北院原判決,僅須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一天,認為已經足夠回復美食達人公司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