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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5日電)配合民法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二級;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專利師法、公司法、漁會法、農會法及獸醫師法資格要件。
其中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6條審查通過,將「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列為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要件之一。
專利師法第4條將「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列為不得充任專利師要件之一;同法第37條將「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列為不得擔任專利代理人要件之一。
公司法第66條修正為,股東若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情形,需退股;同法第123條修正為,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退股。
漁會法第17條修正為,「受監護宣告者」,為不得成為漁會會員要件之一。
農會法第16條修正為,「受監護宣告者」,為不得成為農會會員要件之一。
獸醫師法第6條修正為,「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為不得發給執業執照要件之一。
民法第14條修正已由總統於2008年5月23日公布,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而輔助宣告意指有行為能力,但部份意識需受輔助,例如消費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