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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
【大紀元4月15日訊】 7000元罰單 引法錯誤
〔自由時報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電動代步車種類繁多,連執法的警察都被考倒!南投市1名7旬老嫗駕駛電動休閒車上路遭警方開1張7000元罰單,憤而向南投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法院14日審結,認定警方引用的法條有誤,判決該罰單處分撤銷;縣警局交通隊長陳靖平表示,將對同仁再教育,避免類似烏龍開單事件重演。
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間,吳姓老嫗駕駛休閒電動代步車上路,在南投市中興路軍功橋路段與1部汽車發生擦撞,結果老嫗被撞傷,還被警方開了1張7000元罰單,令老嫗與家屬生氣表示,發展休閒電動車替代燃料性動力機械,係政府推動節能減碳的重點之一,更何況,政府也未全面禁止或取締電動車,以致絕大多數民眾認為電動車上路是合法的,質疑警方針對該個案開單有失公允。
法院審理後,雖撤銷原處分,但並非指老嫗駕駛休閒電動代步車上路的行為不罰,而是警方引用法條有誤。
監理站將請警重開罰單
判決書說,警方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開單,問題是該法規範「非屬汽車範圍的動力機械」係挖土機、吊車等工程重機械或特種車輛,若未取得道路臨時通行證可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款。
該老嫗所駕駛的休閒電動代步車應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頭規範的「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因老嫗未取得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而上路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只能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款。
針對該案,南投監理站表示,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將依程序函請警方依正確的法條重新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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