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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司法三讀修正╱資本額門檻取消 1元就可開公司

【大紀元4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曾慧雯/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廢除現行設立公司「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規定的限制(現行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五十萬元,有限公司為二十五萬元 ),未來公司資本額即使只有一元,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

經濟委員會召委丁守中表示,廢除最低資本額將可改善台灣的經商環境,但並非「只要一元即可成立公司」,因為還有開辦、營運等必要經費,未來公司資本額還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

立委籲防弊 防空頭、一人公司

外界擔心取消最低資本額限制後,將產生許多空頭、紙上、一人公司,丁守中提醒政府相關部門要做好商業會計法、公司法會計師查核簽證制度,並把公司的資本、負債透明化,公布在網站,讓外界可以公開查詢。

經濟部在法案初審時指出,在目前經濟環境欠佳下,業者可用基本開辦成本迅速成立公司,不必閒置多餘資金,有助於民眾創業,達到振興經濟的效果。

經濟委員會討論此案時也認為,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其資本額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造成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登記機關依規定將不予登記。

丁守中指出,根據世界銀行調查,我國現行的「最低資本額」超過國人的平均所得,世界排名第一五七名,顯見在台灣開公司很困難,為改善經商環境,節省企業開辦成本,因此提案修法。

經濟部商業司則表示,日後公司在申請設立時,資本額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足敷設立成本,登記機關即准予登記。但在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後,商業司也提出幾項配套措施,包括規定資本額為登記事項,應公示在資訊網站上,以保護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安全;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果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也就是當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應不予登記。

商業司強調,仍會針對百分之五的公司進行事後抽查;若經檢舉有虛設人頭公司情形、發現公司登記事項違法時,將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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