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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院調解成立 離婚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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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行政執行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兵役法等多項法律修正案,未來離婚經法院調解、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簡化離婚程序;民眾欠稅未達十萬元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家暴受害人申請創業貸款補助的條件,放寬為年滿二十歲以上,不再以獨力扶養子女為限;因戰訓或因公殞命的現役軍人遺族,可比照退除役官兵遺眷,由退輔會照顧。

簡化離婚程序的「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提案的立委黃淑英說明,由於國內尚無調解離婚制度,民眾即便經法院調解離婚,仍須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才算完成法定程序,不只擾民,也浪費司法資源。修法後對調解離婚案件,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眾不須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提案修正「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的立委吳清池表示,很多小額欠稅民眾遭限制出境卻未被告知,直到出國前到機場才發現,造成很多困擾,小額欠稅就限制出境,不符比例原則,因此設定欠稅十萬元為限制住居門檻;但若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代表他有能力繳稅,就應履行繳稅義務。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修正案」,則是配合先前修正擴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適用對象的配套修法,由立委賴清德提案,讓沒有扶養小孩卻是經濟弱勢的家暴受害人,也能獲照顧。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修正後,在戰訓或因公殞命的現役軍人遺族,也享有健保部分負擔的補助、三節獎金及免費於榮總醫院看病,國防部將會給其遺族代表十五至二十年不等的撫卹金及相關補助,若超過最長二十年的期限後,即由退輔會接手。退輔會初估,每年每人所需的預算約為一萬元左右,未來每年將多需約七千多萬元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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