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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欠稅等未達10萬元不得限制住居

【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條文」,若欠稅等情況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清池日前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現在有很多小額欠稅的民眾遭限制出境,行政機關卻未事前告知,當事人到機場後才發現被限制出境,造成很多困擾,有必要明確定義限制住居的條件。

他說,若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顯示有能力繳稅,就應履行義務,但他希望行政機關若要限制當事人出境,仍應事前告知。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劉盛良於條文初審時表示,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但民眾因欠稅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的義務,雖未達「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限制出境的規定,只因案件送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就遭限制出境,導致民眾權益受損。

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也說,有陳情民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先人土地積欠新台幣1萬多元稅金,行政執行處就以一紙公文限制住居,可見民眾經常積欠少數稅金及罰金就遭限制出境,不符比例原則。

現行條文規定,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有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情事、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經命報告財產狀況,不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行政執行處可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