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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即生效

【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條文」,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當事人的戶政機關。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1日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現行制度下,就算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仍須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其中一方反悔,遲遲不去登記,之前的法院調解等於「做白工」,徒增民眾很多困擾。

她說,修法後,只要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就消滅,不必再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且法院應依職權通知當事人的戶政機關,避免當事人不前往辦理離婚登記時,可能衍生的爭議。

戶籍法規定,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