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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公司設立取消最低資本額

【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司法,取消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的規定。經濟部認為,此項修法有助於在目前全球經濟景氣不佳情形下,讓業者可以迅速設立公司,避免閒置資金問題。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公司法中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規定是要求公司在設立登記時,最低資本須達一定標準,才可設立;但資本額多寡應由個別公司因應開辦成本自行決定,不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現行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50萬元、一般公司為25萬元;修正條文刪除公司法第100條、156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規定。

經濟部常務次長林聖忠日前表示,據世界銀行於2008年公布的「2009全球經商環境報告」,其中有關「最低資本額」的調查結果顯示,在台灣,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占國人平均所得(GNI per capita)100%以上,在世界排名第157名。

他說,公司資本額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敷設立成本即可。尤其目前經濟環境欠佳,業者若以基本開辦成本迅速設立公司,不僅多餘資金無庸閒置,也有助民眾創業。

經委會召委、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指出,「許多先進國家只要1塊錢就可以成立公司」,加上當前台灣面臨全球金融風暴,許多公司資本籌措困難,此案不僅能體現世界潮流,也能擴展企業營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