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法修正>董監掏空公司 可訴請解任
【大紀元4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保法 ),增訂保護機構發現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時,得依規定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
據此,若公司經營階層有背信掏空,或董事、監察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等情形,可進行相關措施以保障股東權益。
遏阻經營階層背信
金管會強調,這次修正對於遏阻經營階層背信、掏空及發揮調處、團體訴訟等功能,具有正面意義,讓處於市場上相對弱勢地位的投資人及交易人,獲得進一步的保障。
另外,先前投資人購買連動債受損,卻無法獲得保護賠償,委員會昨也通過余政道等朝野立委提案,有關非集中交易金融商品(如連動債等 )投資人權益之保障,要求金管會參酌國外制度(如英國FOS ),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相關法案。
根據修正後的「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團體訴訟裁判費徵收的標準,調整為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繳裁判費。另相關執行程序所需費用也有暫免繳之適用,以減輕保護機構負擔。
訂定調處機制
而為強化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之處理,對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調處委員會得提出調處方案,並訂定調處機制,以落實小額爭議之有效處理,並紓解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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